编者按:
《中国科创金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张雪春与副研究员苏乃芳合著,中译出版社于2024年8月出版的财经类著作。该书基于中美科技竞争背景,系统探讨中国科技创新与金融体系融合的现状及改革路径。
本文系《中国科创金融》一书序言,作者张晓慧深刻剖析了当前中国金融体系支持科技创新的核心矛盾与破局路径。文章直面我国科创融资生态的关键痛点: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现行模式,与科创企业高风险、长周期、轻资产及早期“小散专急”的融资需求之间存在深刻错配,具体体现为风险偏好、资金期限、服务规模及资产抵押四大结构性矛盾。
针对这一系统性难题,作者创造性提出“破旧、立新、聚合”三位一体的改革框架。此框架不仅切中肯綮,更融合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为加速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与国家竞争突围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战略指引。本书以此为纲,深入探索金融赋能科技创新的中国方案,值得政策制定者、金融从业者与科创企业深思笃行。■张晓慧
当下,中国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竞争越发体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更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既是新时代中国更加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更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证明,金融是科技重要的支撑力量,是技术进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催化剂。因此,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实现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不仅是“十四五”时期的重要目标,而且是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参与大国竞争具有全局意义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我国现阶段融资模式与科创企业需求不匹配
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目前仍处于相对初级的起步阶段,金融供给结构和科技创新融资需求并不匹配,股权融资占比较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覆盖不足,金融支持科创既不平衡也不充分。目前承担服务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满足科创企业融资需求的主力军还是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市场生态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在我国科创资金的主要来源中,具有公共性的财政资金身负支持科技创新的天然职能,但囿于资金规模和体制约束,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相对有限。金融体系本就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承担着为全社会配置资本要素的职能,促进科技创新,应当充分发挥金融体系的作用。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稳步推进,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市场分层日益精细,金融产品种类愈加丰富,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但现行金融体系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度还不够高,科技创新对资金的需求与金融体系的资金供给尚不匹配。
导致上述现状的最根本原因,是当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社会融资模式与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不匹配。这一现象集中体现为四个主要矛盾。
一是银行体系追求的本金安全和收益确定性与科技创新和成(002001)果转化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体系追求的收益确定性与科技创新具有的巨大不确定性是相互矛盾的。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由其本身的发展规律决定,存在技术传导路径的不确定性、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不确定性和商业回报的不确定性。因此,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呈现出诸多问题,包括金融机构资源配置效率较低、银行信贷存在一定的所有制和规模歧视、企业贷款存在还款压力从而降低企业开展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和可能性。
二是中国金融资本注重当期稳定现金流的“短钱”特点与从科技创新到实现产业化生产是个长周期、需要“长钱”之间的矛盾。科技创新的周期一般较长。所以,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也是长周期的,即对短期收益不敏感,专注于追求有长期回报的投资模式。但我国的金融资本注重当期稳定的现金流,具有一定的“短钱”性质,往往很难支撑长期的融资需求。与银行贷款相比,以股权、股票为主的直接融资体系更有利于科技与资本的结合。中国应该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推动以债务为主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大幅度转变成以股权为主的金融体系,才能使金融资本从“短钱”变为“长钱”,从而更好地发挥科技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是中国金融体系习惯于服务大企业、为大项目给“大钱”的特点与早期科技创新阶段需要“小钱”之间的矛盾。我国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体系往往存在规模偏好,倾向于建立资金规模较大的债务关系。这与科创企业在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之前所需的规模相对较小但风险偏好更高的资金支持之间存在矛盾。商业银行的大规模信贷投放模式不符合科技创新的客观规律。一方面是传统银行的“贷大、贷集中”的客户授信主导发展模式,与科创型企业的“小、散、专”的特点不相匹配;另一方面是科创型企业融资需求存在“短、快、急”的特点,与银行审批模式也不相适应。因此,需要有新的投资模式及配套政策以匹配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是金融体系“重抵押”与科创企业“轻资产”之间的矛盾。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具有“重抵押”的特征,较为突出的就是商业银行以抵押品价值确定贷款额度的商业模式,这与科创企业发展早期的“轻资产”之间存在矛盾。科创企业普遍存在重研发、高人力成本、轻资产的特点,缺少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抵押物,其资产主要为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科创企业往往希望通过科技专利、知识产权等作为抵质押品获得贷款,但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客观上因为缺乏有效评估机制,存在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质押登记难等问题,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科创企业很难从“重抵押”的金融体系中获取长期的资金支持。
此外,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发育不足,对科创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鼓励金融支持科创企业的政策体系也亟待完善。这主要体现在股票市场准入门槛偏高,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的流动性不足,难以对中小型科创企业融资形成有效支撑;债券市场现有工具和发行标准不利于中小科创企业融资;投资者结构仍不均衡,有待持续优化,中小投资者占比高,个人投资者更关注短期投资机会和短期收益;风险投资尚未形成成熟规范的运作模式;私募股权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管理人的合规情况不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二、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在于“破旧、立新、聚合”
深入研究美国、德国、日本和以色列的科创支持体系,可以提炼出四个重要启示。一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体系对支持科创仍存在巨大的延展空间,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地拓展银行业务范围以及增强其服务科创的能力。二是直接融资应当是金融支持科创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关键是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同时,应完善风险分担与退出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金融支持科创过程中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三是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简洁、高效的科创支持制度体系。四是财政资金的支持不可或缺,其资金支持应淡化收益目标,且应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信用增进和风险分担作用。
现阶段,要想让金融更好地发挥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改革的重点是逐步改变当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社会融资模式,从“破旧、立新、聚合”三个层次共同发力。
(一)破旧:探索信贷融资支持科创的新模式,打造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支持科创的新空间
“破旧”的核心是释放银行体系支持科创的能力和动力,消除制约商业银行支持科创的制度约束。虽然商业银行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贷款类债权项目的评审体系和管理体系,但是股权类投资由于诸多方面原因累积的经验较少,专业人才严重缺乏,评审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仍处于探索阶段,投资能力不足。因此,需要从机制设计、配套制度、风险补偿等诸多方面完善银行对科创企业的支持。
一是在规章制度方面,适度放松对商业银行直接投资企业股权的严格限制,允许银行有更大的空间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二是在监管政策方面,允许商业银行以一定的方式参与股权投资。三是融合科技信用体系与信贷评审体系,完善现有会计制度,使之更好地反映新经济的发展特征。四是以大型商业银行为试点,构建银行股权投资基金。五是推动商业银行人事管理模式变革,增强金融资本参与科技、产业循环的长期稳定性。六是坚定地推进制度型金融开放,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立新:探索建立以股权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促进金融深度参与科技创新产业(300832)化过程
“立新”的要义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通过直接融资的方式来支持科创。要让金融资金深度参与科技、产业循环过程,必须推动金融支持模式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建立和完善以股权融资为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形成各类要素高效使用、各个部门深度参与、各项需求充分满足的新型融资模式,助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一是发掘信用货币潜力,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以促进股权金融发展。二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形成可适应和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科创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服务的多元性、针对性、普惠性。三是深入推进债券市场创新发展,推出满足不同阶段科创企业融资需求的直接融资工具和金融产品。四是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积极拓宽其资金来源,畅通“募投管退”等各个环节。五是推动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共享科创成果产业化的长期红利。六是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三)聚合:提升财政资金与金融体系的配合效率,共促科创进步
“聚合”的关键是在金融促进科创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科创的引导、担保、兜底作用,提升财政资金和金融资金的配合效率。现阶段,金融体系应逐步成为支持科创的主力。如果财政资金在引导资金、提供担保和风险兜底方面能更有效率,那么,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也必将更为畅通。因此,当前有必要明确金融和财政两类资金在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方面的职能分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科创的不同领域、不同阶段对金融的支撑和托底作用,实现金融和财政资金促进科技、产业良性循环的聚合效应。
一是相比于金融资本全面、系统地参与科技、产业循环的特点,财政资金应兼顾普惠与重点,合理分担重大创新活动可能引致的创新风险。二是财政要立足于科研活动主体,在资本市场激励和企业自有的股权激励机制基础上,从体制层面完善对科技人才作为第一创新资源的激励机制。三是加强财政资金和金融资金在支持科创方面的统筹协调,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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